原帖由 飛馬 於 2011-3-10 00:14 發表
其實有槍跟有車有刀的意思在某種程度上是相同的(都能殺人).有問題的是人.而不是槍.可笑的是太多人的邏輯く?.總不能因為我們身上有“犯罪工具“就叫我們剁XX吧..).凡人生而平等,秉造物者之賜,擁諸無可轉 ...
基本上
個人可以認同這個引述,每當在辦公室或同事面前拿出一把EmersonCQC-7時,最常聽到的是:『哇,藍波刀耶』『隨身帶這種刀,會不會被臨檢』等,這類總總可以預知的表達,這時:都是以低調的說明『隨身工具,且已
算是合法持有』
重點:
隨身持有刀械確實是有違一般普世人民的生活息慣,但我寧可拿專業的器具當作我日常生活的用品,極不願帶一把
大美工刀在身上。Why,它安全,它符合我的使用習慣,且我有需要!!
想要一把槍,與有需要一把槍,及要一把槍,是三種不同層面的需求!!
如有一日,
已合法開放市民經由申請、考試取得槍枝,請問各位,願意面對騎機車時、開車時,當執法人員申令你停車並熄火,並雙手平放在車把上或方向盤上,如有任何可能造成執法人員,在第一時間的專業判斷下,合理懷疑你意圖持械時,他就可以依法執行開槍的情況下,你願意幫其它有槍械的市民,承擔這個已知的風險嗎!?
開放市民槍枝使用執照,有什麼好處!?有什麼風險!!
身上穿4A+級防彈衣,加上防彈頭盔,不表示你已準備好,隨時可以挨上一顆!!
那如果有被打上一顆的風險,你有機會穿上整套的防護裝備嗎!?
港劇『槍王之王』是一部可以參考的影片,但電影還是電影!!
國際 IPSC活動已推廣多年,如果臺灣也可以推廣實彈IPSC的那一天,或許我們就有機會開放合法槍枝領用!!
以上為個人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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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後由 dorjenyma2011 於 2011-3-11 13:48 編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