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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 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 徵 約僱人員 [打印本頁]

作者: 大叔    時間: 2009-11-15 01:33     標題: 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 徵 約僱人員

徵才機關: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
人員區分:約僱人員
職  系:
職  稱:約僱人員
官等職等:
名  額:4
性  別:不拘
工 作 地:33-桃園縣
上網期間:自098年11月11日 ∼ 098年11月17日
資格條件:1.國內外大專畢業。 2.具有(相當)全民英檢初級以上。 3.配合國際機場航班,需24小時輪服勤務,並於機場值日值夜,需健康狀況佳、體能良好者為宜。 4.熟諳電腦操作,並具相關證照者佳。 5.男性需役畢(於投件截止日前役畢)。 6.不得具有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8條第1項各款情事。
工作項目:1.負責入出國證照查驗、資料登錄及核蓋查驗章戳。 2.執行其他入出國證照案件之服務與處理事項。
工作地址:入出國及移民署國境事務大隊桃園機場
聯絡方式:1.一律採通信報名,於報名截止日(98年11月17日)前郵寄本署人事室高小姐收(地址:臺北市中正區廣州街15號8樓),以郵戳為憑,逾期不予受理報名。 2.聯絡電話:02-23889393分機2873人事室高小姐,傳真:02-23816804;工作內容請洽03-3985010分機7109程先生。 3.請檢附資料:(1)報名表(請至本署網頁徵才專區下載填寫)。(2)公務人員簡式履歷表(附照片)。(3)最高學歷畢業證書影本。(4)接受電腦證照訓練、語言檢定證書、退役等資料影本。 資料不齊者不另通知補件,逕視為資格不符。 4.擇優依錄取人數之5倍人數,以電話通知面試。 5.未獲錄取者,恕不另行通知亦不辦理退件,敬請見諒。 6.本次甄選除正取者外,另得視結果依錄取人數3倍增置候補名額,候補期間為6個月,自結果確定之翌日起算。 7.錄取人員進用後,應切結同意接受本署為應業務需要,所為工作地點、內容之調派相關措施,無意願者請勿報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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