榮譽國民證 製發準備資料
一、申請對象:
持有退伍除役令證或視同退伍證明書者之下列人員:
(一)軍官、士官於79年2月9日前入伍者服現役滿三年,(之後須服現役滿十年)
士兵於94年8月9日前入伍服現役滿三年,(之後須服現役滿十年)。
入、退伍日期依照退伍令日期,其服現役指志願役時間,不含義務役及就學期間。
(二)其他:
如因作戰或因公致病、傷或身心障礙,於退伍除役後,生計艱難需長期醫療或就養者或曾參加關係國家安全之重要戰役者…。
二、初次申請榮民證程序:
(一)凡本會資訊系統已登鍵資料之榮民,申請或補(換)發榮民證,可跨縣市向各榮民服務處申請。
(二)本會資訊系統無登鍵資料者,可由榮民服務處先行受理申請後,再報會核辦(寄發證件需20天至2個月不等,依發函查證陸軍司令部回文時間而定)。
三、初次申請需備證件(最後發證日為79年之前比照初次申請)
(一)退伍令正本(若遺失請向團管區(TEL:02-2632-3842)申請退伍令遺失證明正本)
(二)國民身分證正本及最近三個月二吋脫帽半身照片一張、印章
四、榮民證遺失、損毀、補發、更正
(一)檢附國民身分證正本(榮民證遺失須至榮服處填寫具結書)
(二)最近三個月二吋脫帽半身照片一張、印章
(三)申請更正榮民證資料:
1、申請更正榮民證內姓名、身分證號碼、出生日期等資料者,應檢附國民身分證及三個月內戶籍謄本註明上開事項正本及最近三個月二吋脫帽半身照片一張,俾憑辦理。
3、申請更正榮民證內兵籍號碼、退伍階級、退伍日期、退伍令字號等資料,均應檢附軍方權責單位已核定更正之退伍令及國民身分證與最近三個月二吋脫帽半身照片一張,報會核辦。
五、榮民證註(繳)銷:
榮民犯內亂、外患、貪污、殺人罪,經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確定者,永遠停止其權益。
六、因案停權恢復權益需備證件:
1、出監證明或通緝歸案證明文件正本
2、身分證正本
由榮民服務處先行受理申請後,再報會核辦,約7個工作天復權後(可來電詢問是否復權)再持國民身分證正本、最近三個月二吋脫帽半身照片一張、印章來處重新辦理榮民證。
http://www.vac.gov.tw/vac_service/taipei/content_out/index01.asp?sno=5705&pno=122&au=news&newsty=vac_ou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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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後由 士官長 於 2012-12-25 03:46 編輯 ]